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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培训

日期:2026-03-19 查看次数:3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2026年3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进一步助推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法治化、规范化进程,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子杰作了动员讲话,并就如何抓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进行辅导授课。

  《条例》是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是解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是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面向未来、引领发展的规范,敏锐把握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为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监测能力提供了法治牵引。

  培训聚焦《条例》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核心内容,深化学习宣贯,并对近年来我省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培训强调,要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支撑好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服务好高质量发展,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是要践行使命,全面扛牢监测工作的政治责任;二是要盯住源头,全面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是要久久为功,持续提升“五数”工作质效;四是要加强“三监联动”,当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尖兵”;五是要抓住机遇,以深化改革推动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将以《条例》施行为新起点,深入推动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改革,压实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动工作重心从“以测为主”向“测管并重”转变。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各州(市)生态环境局,省厅驻各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摘自:云南生态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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